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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日语教学怎样上课不侵权?

这是我 2018 年 6 月 14 日在「如何看待叶子老师私自拿字幕组视频开设看综艺学日语课程以及她后续的道歉?」知乎问题下的答案

撇开那些骂战不谈,叶子说的版权问题需要大家一起反思,觉得网络上的日语老师在使用教学材料上很尴尬,我认为这是事实。

我们思考一下网络日语教学怎样上课可以做到不侵权。

1. 教材

如果你使用正式出版物作为教材,教材内容必然出现在教学视频中。虽然《著作权法》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 [1] 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也就是说如果是实体课堂,很多教学材料的使用都不是问题,收学费也不是问题 [2];但是网络教学视频不太符合字面规定。所以基本上你照着教材讲,念一遍课文,把一个例句打到屏幕上,就已经构成侵权了。如果我没有误解版权法,这样的侵权不值得反思吗?如果授课的老师希望跟版权方达成协议,现在有没有一个畅通的渠道去谈?有没有版权方正式授权的案例?授权价格大约是多少?

[1] 《伯尔尼公约》斯德哥尔摩修订会议(1967 年)一致同意:「教学」包括各种等级的教学,即包括在教育机构、市立、国立学校以及私立学校的教学。但公约没有规定单纯的科学研究的合理使用问题。克罗德·马苏耶《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指南》,刘波林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49 页。(转引自张耕《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研究》)

[2] 很多人关注叶子卖课程赚钱,我不认为这是一个黑点,上课也是劳动、是智力成果,为什么不能收费?问题只在材料使用上。并且,也不会有人为了看综艺来花钱买课程,所以「盗别人档拿去卖钱」这种说法是毫无逻辑的。

2. 真题

再说真题的问题。叶子说没有正版的真题也基本是事实。据我所知,新能力考(2010 年)之后就没有真题在国内授权出版了,日本最新的官方真题集也是 2012 年的。备考的人应该都知道重要的是近几年的题目,这些题目是没有正规渠道售卖的。如果上课讲灰色渠道弄来的近几年真题,也是侵权。甚至就算讲正规出版物上的真题,也和使用正版教材的情况一样,算不算变相传播书籍内容所以侵权?

另:如果你们看到某大学出版社今年出版了最新的真题集,认为这是经过日方授权的正版真题集。请注意封面上的文字「本书在整理 2010—2018 年真题考点的基础上,以原题考点为基础编列题目,其中 2017 年之前每年编列一套,2017 年开始每年编列两套,以最大程度地还原考试原题,帮助考生熟悉题型、知晓难易度、迅速提高、通过考试」。明眼人应该知道这是什么意思,不需要我解释。

3. 日语歌、日剧、综艺、动画、漫画……

毫无疑问,如果没有满足《著作权法》合理使用的条件,用这些教学都是直接侵权的,哪怕只讲歌词不播放歌曲,歌词也受版权保护。

所以我认为版权法和授权渠道有些滞后,完全从现行法律角度,很多侵权的判定并不合理,你有心取得正版授权也没那么容易。并且,版权方的利益是否因为这些教学行为受到损害其实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有些版权方还有可能持默许态度。几家法考培训机构都是视频免费,卖书赚钱,教学视频反而成为提升销量的手段。

不管是伯尔尼公约这些国际版权公约还是各国著作权法,其实对教学上的使用都有容忍,但是对网络教学这一块就没有特别规定。比如上文提到的国内的《著作权法》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就属于合理使用。

其实类似的理念应该可以用到网络教学上来,只是需要立法机构仔细讨论具体怎样规定和实施。也未必是规定教学使用就完全不付报酬,版权终归是维护创作者的利益,在内容创作者和老师学生之间应该有一个利益权衡,也应该有一个解决渠道。在这样一个理想的大环境出现之前,我认为没有足够理由在伦理道德上对某些灰色地带穷追猛打。

* 我对著作权法的理解如有错误,可来信指正。

2018 年 6 月 16 日更新:

为了确认我对版权的法律规定没有太多的误解和遗漏,我刚刚特意去听了一下钟秀勇老师的课(「合理使用、法定许可、著作权侵权」一节),发现我确实遗漏了一个比较重要的行政法规,2013 年国务院修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但相关内容和《著作权法》也基本一致,都对教学和科研目的的使用相对宽容,甚至允许在教学科研中避开技术措施小范围传播已经发表的作品。

我列举几个相关条文供大家参考。

第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一)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
(三)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
……

第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避开技术措施,但不得向他人提供避开技术措施的技术、装置或者部件,不得侵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通过信息网络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而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只能通过信息网络获取;
……

更进一步的讨论我推荐看一下知产命题人张耕老师的专著《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研究》(2004)中「著作权的限制」一节,以及他书中引用到的诸多材料。如吴汉东老师的专著《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2013 年第三版;初稿是 1998 年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这本书提到「合理性判断是著作权界的艰深课题」,我摘录部分目录如下:

第八章:合理使用制度的「合理性」判断标准
一、「合理性」判断:立法上的缺憾与司法中的窘境
二、使用作品的目的:「合理性」判断标准之一
三、被使用作品的性质:「合理性」判断标准之二
四、使用作品的程度:「合理性」判断标准之三
五、对被使用作品的影响:「合理性」判断标准之四
六、「合理性」判断的其他标准:真实因素还是虚假因素

第九章:前网络技术时代中的合理使用
一、从「印刷出版之子」到现代传播技术的「副产品」
二、权利限制的限制:关于合理使用与著作权穷竭的反思
三、合理使用制度面临的挑战:复印版税与录制版税
四、现代传播技术对现代合理使用制度的呼唤

第十章: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制度
一、问题的提出:网络传播权的产生
二、存废与复兴: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制度的演变
三、冲突与协调:法益优先和利益平衡
四、限制与反限制:合理使用与网络传播
五、解构和发展:网络条件下合理使用制度的探索

我通过讨论这件事、阅读资料的感受是,大家(包括我在内)很多时候把著作权看成了一个「几乎不受限制的绝对权利」,但事实上 1870 年代开始,法学家已经考虑知识产权的限制等平衡个人利益和社会公益的问题,于是就有了「合理使用」等对著作权的限制规定。尽管如此,「合理使用」(比如什么是「适当引用」)如何判定仍然缺乏明确的标准,经常成为诉讼中的争议焦点。只能说,理念在这里,但具体怎样判定并没有那么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