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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amy Speech 为什么不能译为「国耻演说」

罗斯福在珍珠港事件发生的第二天发表了一个简短的演说,英文里经常称为 Infamy Speech,因为演说的第一句特别有名:

Yesterday, Dec. 7, 1941—a date which will live in infamy—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was suddenly and deliberately attacked by naval and air forces of the Empire of Japan.

Infamy Speech

在中文里,这场演说经常被译为「国耻演说」,认为 a date which will live in infamy 的意思是这一天将会是美国的国耻日。昨天我仔细琢磨了这个问题之后觉得这应该是误译,最终会归结为一个关于「耻辱」的价值观问题。我在知乎提问后,也有知友印证了我的判断。 以下转自我昨天在知乎写的回答

我认为 infamy 至始至终没有「耻辱」之类的意思,它的原义是「恶行、恶名」(being famous for something bad),在演讲里指的是日本的恶行,是用来谴责日本在太平洋的军事行动,而不是说这是美国的耻辱。

「 a date which will live in infamy 」这句插入语的意思应该是,这一天会记入人类恶行的史册。

这样的理解也可以被演讲稿的修改过程印证。初稿中这句插入语是 a date which will live in world history。并且,通读全文我的感受也是,罗斯福在强调日本无端的、残酷的军事行动(最后一段里说的 the unprovoked and dastardly attack by Japan),所以美国必须宣战并且一定会赢得胜利。——这都跟国耻什么的没有关系。

Infamy Speech 不好翻译,直接译为「暴行演说」感觉也不太对,可以就用「珍珠港演说」指代(英语里也会说 Pearl Harbor Speech),但「国耻演说」肯定是不对的。

我认为珍珠港事件和南京大屠杀等中国近现代的国耻不一样。南京大屠杀是国耻唯一合理的原因是当时中国落后导致战争初期节节败退首都失守(而不是日本侵略本身),而罗斯福演讲最后说美国宣战并且必将胜利,罗斯福没有表达美国应该为珍珠港事件感到羞愧和耻辱。简单地说,你不能把敌人的侵略当作国耻,否则就跟被性侵的人把性侵本身当作自己的耻辱一样。如果要认为罗斯福说的是珍珠港事件是美国的国耻,演讲中必须提到珍珠港事件前美国做错了什么或者没有做什么,但演讲里没有,演讲里只是在指责日本的欺骗和背叛(原文用了 deceive, treachery 两个词)。所以用「国耻」「耻辱」是不符合罗斯福原意的。

我会偶然关注到这句话也是因为这个价值观的问题:耻辱总要有自己的原因,如果错都在对方,受害者有什么需要感到耻辱的?比如以前我们被蔑称为「支那人」「东亚病夫」,如果对方说得对,当时中国确实落后弱小,那确实是当时中国的耻辱。如果今天还有人这么使用蔑称,或者我们对外国人使用蔑称,应该感到耻辱的是使用蔑称的人,是加害者,而不是反过来。

演讲全文可以在这里看:Day of Infamy Spee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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