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好像一个人对于 AI 大语言模型这样的新生事物,只会问它们会不会替代人类的工作,而不去了解和体会更细节、更具体的特质。比如通常来说大语言模型处理信息的速度很快,语言能力很强,但是有时候会一本正经地胡说八道,还不太会做数学题。了解这些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运用大语言模型。理解人性也是一样,不同的特质在不同的时机会有不同的作用。
在第二章第一节讨论感到快乐和满足愿望是否等同的时候,我穿插着讲了一段逻辑学基础。其中最希望被大家理解的地方是,哲学讨论非常注重论证的过程,而论证指的就是几个论断怎样合乎逻辑地推出最后的结论。逻辑学关心的就是这个从前提到结论的推理过程。有一些推理过程或者说论证形式是保真的。保真的意思是说,这样的论证形式可以保证只要前提正确,结论就不可能错误。而另一些不保真的论证形式,就可能从正确的前提推出错误的结论。比如,「如果我家里有矿,我就不会为生计发愁」和「我家里没有矿」这两个前提,并不能保真地推出「我会为生计发愁」。用逻辑学的术语来说,这样的论证形式属于否定前件 (denying the antecedent)。前件就是指「如果」后面的那个句子,对应地,后件就是指「那么」后面的句子。否定前件和肯定后件都是常见的无效论证形式。
如果基本上弄清了刚刚点到为止的「所有」「有些」这一套「词项逻辑」(term logic),和「如果」「那么」这一套命题逻辑 (propositional logic),我认为就算是逻辑学入了门。如果还没有弄清楚,可以找一些逻辑学教材或者在线课程系统学习一下。这里我比较推荐 P. J. Hurley 的《逻辑学基础》和北京大学陈波教授的「逻辑导论」在线课程。
另外,逻辑可以用来检验自己的观点有没有矛盾,我在第二章第二节讲到的「推出荒谬」和「咬住子弹」就是典型的检验过程。比如 A 认为「社会上大多数人认可的就是道德上正确的」,B 反驳说「那这样一来,岂不是任何反对大多数人道德观的事情都是错误的?」这时 A 可以承认 B 的确推出了荒谬的结论,于是修正最初的主张。A 也可以咬住子弹,接受 B 的推论,说,「对,任何反对大多数人道德观的事情都是错的」。但这两种选择都是为了让自己的主张不出现矛盾。尊重逻辑让你没有办法选择既坚持原来的主张,又不接受由此带来的推论。
我们在讨论分配公平的时候反思过传统优替论的最大化原则,这个原则要求人们选择能够实现最大多数人最大幸福的行动。这类似于要求我们花最少的资源去实现最大的改善。那么,与我们自己花钱得到的结果相比,不难想象某个公益组织能用同样多的钱实现明显更大的改善(当然,改善的对象很可能不包括我,而是其他更需要帮助的人)。既然如此,按照最大化原则,我就应该捐出维持我基本生活之外的全部财产。站在全局角度,这个花钱效率最高的公益组织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这些资产的作用 (Pummer, 2006, p. 79)。
就用 Peter Singer (1972/2016, p. 6) 举的落水小孩来说,如果去救落水的孩子可能让你付出生命的代价,这个小孩和他的亲属就没有足够的理由要求你这样做。换句话说,这种情况下你就没有救助孩子的道德义务。如果小孩的亲属站在道德高地指责你没有行动,就是一种道德绑架,是不平等的索取行为。但如果孩子只是掉进了很浅的池塘,你下水把孩子拉上来只会弄脏你的鞋,或者让你不得不回家换一身衣服。这样相比孩子的生命而言十分微小的代价就不能抵消你救助孩子的道德义务。小孩就应该得到你的帮助,即使你只是个偶然路过的陌生人。当然,Singer 用这个例子是想表明,发达国家的富裕人群有义务拿出相当份额的财富用于远方的慈善事业,例如为非洲儿童购买疫苗和蚊帐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存条件,而不是把这些钱用来买私人飞机和游艇。如果你拒绝这样的救助,就和因为不想弄脏自己的衣服而拒绝救助落水的孩子一样恶劣。
Robert Nozick (1974, p. 151) 讲过一个观点,只要我们回顾历史,发现财富的获得过程和转让过程都是公平的,那么现有的利益分配就也是公平的。Nozick (1974, pp. 160–162) 又举了一个诉诸直觉的例子。撇开从前的财产分配是否公平不谈,现在有一位天才的篮球明星,按照协议,他可以获得门票提成,每张票 25 美分。某个赛季,有 100 万人买了票,于是这位篮球明星获得了 25 万美元的收入,远远超过一般的劳动者。Nozick 认为既然观众购买门票、运动员获得提成这个财富转移机制并没有什么不公平的地方。如果我们假设初始的财富分配是公平合理的,那么这样获得财富的方式就是正义的,无可挑剔。Nozick 以此证明,巨大的贫富差距并不一定违背公平原则。
我也同意这一点。但是,Nozick 举的这个例子并不典型。几千年来,没有多少富裕的人是通过类似卖门票的方式来获得财富。古代社会有各种名目的赋税和徭役,征收劳动群众的财产,强迫平民提供无偿的劳动。那时候普遍存在政治等级上的不平等。大航海时代之后的几百年里,西欧和北美能在全球范围内取得支配地位,大规模的奴隶制度和殖民体系起到了关键作用 (Piketty, 2022, p. 48)。我们不仅要看到最近几百年来的自由贸易和科技创新创造了财富,同样也要看到全球化过程中人口贩卖、强迫劳动、政治压迫和经济掠夺。这其中充满了人身和财产上的侵权,但在当时当地却未必违法。从《汉谟拉比法典》开始,等级制度就是可以明文写进法律的。
尽管最近几百年,人类在平等问题上取得了巨大的进步,我们仍然没有彻底走出自古以来的等级社会。发达国家和地区开发利用了全球的自然和人力资源,却没有给予不发达地区足够的补偿 (Piketty, 2022, p. 216)。虽然主要国家都陆续废除了奴隶制,绝大部分殖民地也已经取得独立,但全球范围内的强制劳动仍然存在。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等机构的报告,2021 年全世界大约有 5 千万人正从事强迫劳动或者身处强迫婚姻之中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et al., 2022)。
除了让一部分人分享优势来弥补另一部分人的劣势之外,还可以尝试改善我们的社会,让人生的发展路径更加丰富,创造更多发展自我、享受生活的机会 (see Fishkin, 2014)。社会提供的路径越多,与生俱来的不公平造成的影响就会越小。就用游戏能力的例子来说,如果只有一种能力很重要,随机分配的能力值就会造成很大的不公平,但如果有十来种随机分配的能力,只要其中一两种很厉害就能在游戏里玩得很好,那么不公平的情形就很可能会明显减少。
当然,作为哲学讨论,我更推崇理性思考发挥的作用,也就是通过想明白一个道理来改变自己的观念和行动。如果你接受「属于某个群体,就应该只考虑这个群体的利益,不必关心群体之外其他个体的利益」这样的逻辑,那么这个群体到底是什么?可以是你的家庭,可以是你所在的班级,可以是你的母校,可以是你的公司,可以是你的祖国,可以是你所在的种族,可以是你的性别,可以是你的智力范围,也可以是你所在的星球,甚至还可以是你所在的星系……我们可以填入很多东西,那这些不同的群体你要如何选择?是都可以,还是有些无法接受?选 A 不选 B 的理由又是什么?我们会发现这些界限其实都是任意的、缺乏理由的,经不起穷根究底的追问。
当 A 是同性恋者的时候,很多人觉得这个论证没问题。但 A 也可以填入男人、女人,也可以填入不从事生产劳动的职业,比如神父、军人、教师……填入这些都能确保前提正确,但恐怕没有人会认为因此男人或女人就不好,神父、军人或者教师就不好。这里面任何一个反例,都可以说明这个论证形式不保真,因此不能用这样的论证方式来证明同性恋不好。
当时有很多人评论说同性恋和男人或者神父并不相似,认为我类比不当。请注意我提出反例的方式并不是类比。典型的类比 (analogy) 是说,如果甲乙丙丁这四种物质(或者抽象概念)都具备一二三这三种性质,而甲乙丙又具有性质四,那么我们可以合理猜测丁也很可能有性质四 (e.g., Copi et al., 2019, p. 500; Sinnott-Armstrong & Fogelin, 2014, p. 205)——这并不是 100% 确定的演绎论证,只是一种有可能正确的推测。而我在这里做的事情是验证某个论证形式会不会从正确的前提推出错误的结论,由此判断这个论证形式是否保真。一旦我找到了任何一个反例,这个论证形式就不保真了。如果你认为这个论证形式还可以修补,那就要明确添加新的前提条件,构造一个新的论证形式。
比如这样推理就是严格保真的:如果你认同「每个人都是 A 会导致人类灭绝」,也认同「人类灭绝不好」,就可以推出「每个人都是 A 会导致不好的结果」,然后就可以推出「为了避免不好的结果,不能每个人都是 A」,换个说法就是「为了避免不好的结果,必须有人不是 A」。请注意只是「必须有人不是」而不是「必须每个人都不是」。
Adam Smith (1776, p. 6) 在《国富论》的开头讲 18 世纪英国的制针工人,一个人抽铁丝,一个人把铁丝拉直,一个人截断,一个人削尖,一个人磨针头……总共有十来道工序,分别交由十来个工人负责。假设这十来个工人的集体义务就是制针,假设这十来道工序必不可少,那么每一道工序都可以说是集体的义务,缺少任何一道工序都会导致不好的结果,这根针就造不出来。但是,我们并没有要求所有的工人都负责全部工序,那样效率极低(按 Smith 的说法,可能一天也造不了一根)。大家分工合作之后,每个人只负责集体义务的一部分,但总体效率却大大提高。因此,并不是每一个集体义务都要让所有成员共同承担,只需要确保每个集体义务都有足够的成员来完成就可以了。
确定了判断个体利益的标准之后,就是怎样把它扩展到判断多个个体的利益。这就是优替论的第三个关键点,可能也是它最核心的观点,同等考虑,或者说保持中立 (agent-neutral)。优替论认为应该同等考虑每个相关者的利益,就像 Bentham 说的「每个人的权重都是 1,没有人超过 1」(everybody to count for one, nobody for more than one; see Mill, 1863, p. 91)。如果每个人的利益变化可以按照感受论写成数值,那么这些数值就可以直接加起来得到一个总和。优替论关心的就是这个总和。这就意味着,在其他条件一致的前提下,如果 A 承担 3 份痛苦,可以让 B 获得 5 份快乐,那么朴素的优替论就认为这种交换是道德上正确的。
当然,不是所有需要牺牲少数人的场景都能用等价补偿的方式来获得当事人的同意。例如经典的器官移植设想里,你作为一个医生,有机会杀死一个熟睡中的病人,将他的两个器官分别移植给两位需要器官移植才能存活下去的病人身上,杀一救二,这样做算不算同等考虑每个个体之后得出的公平分配方案?又比如,你是一个地震救援队的指挥官,由于某种特殊的倒塌结构,想用破拆工具救出 A,就必然会牺牲 B 和 C,想要救出 B 和 C,A 就一定会在破拆过程中死亡。这时候选择牺牲一个人来拯救另外两个人,杀一救二,算不算是同等考虑每个个体之后的公平分配方案?
这和电车难题 (trolley problem, see Thomson, 1976, 1985) 有很多相似之处。器官移植的设想很像把大胖子推下桥拦住已经失控要撞向更多人的电车,尽管牺牲少数拯救了多数,但大多数人都不认同这样的做法。而地震救援中的无奈选择就好像驾驶员改变电车的行驶方向,大多数人可以接受这样牺牲少数拯救多数的行为。这四个场景似乎都是为了拯救更多的人而牺牲少数人,我们却产生了不同的道德直觉,它们有什么关键的区别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