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一位名叫欧提勒士的学生向普罗塔哥拉求学论辩术。普罗塔哥拉说:「你可以跟我学习论辩术,但不能白教,我要收费。」
为显示自己收费合理,普罗塔哥拉采用两次收款的方法,他深信自己教出来的学生学成后一定能当上律师,第一次出庭一定会胜诉。于是,普罗塔哥拉对欧提勒士说:「欧提勒士,你的学费可以分两期支付,一半学费在入学时支付,另一半学费可以在你学成以后,即第一次出庭胜诉后再交付,你同意吗?」欧提勒士很快同意了老师的要求,两人立即签订了合同。合同规定,老师传授学生论辩术,学生入学时须交一半学费,另一半学费等学生毕业后帮人打赢了官司即第一次出庭胜诉后再交。
欧提勒士按照合同规定先支付了一半学费,很快就学完了全部课程。普罗塔哥拉一直等着欧提勒士交付另一半学费。但欧提勒士根本不把合同放在心上,学成后一直不肯出庭替人家打官司,当然也就不交另一半学费。普罗塔哥拉忍无可忍,决定向法庭起诉,指控欧提勒士拖欠学费。于是,在庭审前师生双方展开了一场饶有趣味的辩论,其中最为精彩的是,他们从真实性难以怀疑的前提出发,却得出了两个完全相反的结论。
老师颇为得意地说:「如果你在我们的案件中胜诉,你就应该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另一半学费,因为这是你第一次出庭,并取得胜诉;如果你败诉,那么你就必须依照法庭的判决付给我另一半学费,总之,不管你胜诉还是败诉,你都得付给我另一半学费。」
可是,没有想到,学生也不甘示弱,针锋相对地回答说:「老师,你错了,恰恰相反,如果你要同我打官司,无论我胜诉还是败诉,都用不着付给你另一半学费。因为如果我胜诉了,那么根据法庭的判决,我当然不用付另一半学费;如果我败诉了,那么我也用不着付另一半学费,因为我们的合同规定我第一次出庭胜诉后才付给你另一半学费。」
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普罗塔哥拉悖论」。
我觉得要先明确一点,就是不应该把这个问题当作一个法律上的实务问题去讨论。就是说我们不去讨论如果法院真的遇到这个案子,依照现在的法律规定和诉讼程序具体该怎样判决。如果这样讨论,我们就不是在讨论逻辑问题。
我觉得这个悖论要成立一个逻辑问题,可以这样构建模型:老师和学生约定,老师教学生怎样打官司,学生在打赢第一个官司之后付给老师学费。后来学生一直不打官司,所以一直没有付学费。老师将学生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学生付学费。与此同时,我们还要明确一点,法院的判决并不是只能去判断依照合同约定应该怎样裁决,法院还可以根据公平原则等其他原则去裁决经济纠纷。
如果同意以上前提,那么我认为,老师的论证(无论官司输赢,学生都要付学费)是正确的,而学生的论证(无论官司输赢,学生都不用付学费)是错误的。
这里不对称的原因在于:
- 要让学生付学费,在两个条件中任意满足其中一个即可:一是按合同约定,如果学生胜诉,则学生要付学费;二是按法院判决的强制力,如果法院宣判学生要付学费(学生败诉),则学生必须付学费。
- 反过来则不同,学生要想不付学费,在合同没有失效的前提下,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按合同约定,学生不能胜诉;二是按法院强制力,法院判决学生不付学费(即学生胜诉)。而这两个条件是互斥的,根本无法同时满足。
- 唯一的出路是,法院不但判决学生在现阶段(此次诉讼结果尚未出现)不用付学费,而且还判决学生在这次判决胜诉后仍然不用付学费(即变相判定合同失效)。
所以我认为老师的论证是正确的,这个官司无论输赢,学生都要向老师付学费——除非法院在判决中明确,学生在这次胜诉后仍然可以不付学费(即变相判定合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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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问题更加清楚,我们还可以设法院判决前的时刻为 t1,法院判决后的时刻为 t2。
1. 已知 t1 时按合同约定,学生不用付费。
2. 未知 t1 时法院对学生应不应该付学费的裁决,但 t1 时法院判决的依据不应以 t2 的情况为前提,于是分情况讨论。
2.1 若学生胜诉(即法院综合 t1 时的情况判决学生不用履行合同,不用付费),则 t2 时满足合同约定,学生要付学费。
2.1.2 以上判断以法院判决不影响合同继续有效为前提,若法院直接判决合同不再有效,则完全以法院判决为准。
2.2 若学生败诉(即法院综合 t1 时的情况判决学生应该履行合同,需要付费),则 t2 时依据法院强制力,学生仍然要付学费。
而学生的说法并不成立。学生说「因为如果我胜诉了,那么根据法庭的判决,我当然不用付另一半学费」,这只意味着法院认为 t1 时刻学生不用付学费,但 t2 时刻如果合同继续有效,学生就要付费了;同理,「如果我败诉了,那么我也用不着付另一半学费,因为我们的合同规定我第一次出庭胜诉后才付给你另一半学费」,这只意味着根据合同约定 t1, t2 时刻都不用付学费,但法院判决有独立于合同的效力,所以 t2 时根据法院强制力,学生仍要付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