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基于 SEP 中 Moral Luck 词条和 Aspasia 论坛 里的一个问题「关于 epistemic luck & blameworthy」)
我认为 Kant 和 Nagel 更看重善良意志本身,而不是掺杂了其他行为人无法控制的因素之后的行为结果,归根到底是因为只有属于行为人本身的特性才是相对固定的,而那些行为人无法控制的因素会随时变化,只有那些相对固定的东西才会帮助我们判断今后行为人如何行动,我们评价的才是这个人(可能涉及一点「人格同一」(personal identity) 的问题)。所以我认为道德评价要做的事情是根据行为人过去的行为模式去预判他未来会如何行动,然后我们可以据此作出相应的应对措施,无论是作为与他交往的个人的应对,还是作为国家公权力的应对。这是道德评价的意义所在。
也就是说,关键在于找出一个行为模式中相对固定的东西,对未来各种不同情况下行为人会如何行动作出预估。所以我想直接讨论的不是是否值得责备/谴责(这个判断没有明确的用途),而是行为模式和应对措施。如果我们对两个行为人的行为模式和应对措施的判断是完全相同的,反过来就可以推出他们是否同样值得责备(如果还有必要讨论是否值得责备这个问题的话)。
1. Resultant luck
如果我们认同纯粹是因为随时在变化的外界因素造成了不同的结果,那我们在预判行为人今后的行为模式时似乎就不会因为结果的不同而造成任何影响。
但这里还有另一个问题,虽然结果本身不受行为人控制,但特定结果出现之后,就会影响行为人的行为模式。比如盗窃是得手还是被捕虽然不全受盗贼自己的控制,但得手还是被捕的结果显然会对今后盗贼怎样行动产生影响。每次成功做坏事(比如犯罪者一直逍遥法外),每次侥幸躲过坏事(比如经常不检查刹车但一直没出事),很容易增加行为人做坏事的可能,因此对他们的行为模式预判也会有所不同。
所以在这类问题上我认为他们同样值得责备(但我认为似乎没有必要讨论是不是值得责备这个问题),但预判他们的行为模式还是有微妙的差别。
2. Circumstantial luck
假设我们对神经科学等领域的认识已经足够深入,可以下这样一个判断:A 的亲人如果被杀,就会激发大脑中的某种变化,从而使 A 变成一个无差别的杀人犯报复社会;但如果 A 的亲人没有被杀,A 就会和普通人一样正常。
这就是 A 的具体行为模式,我们也知道 A 的这个行为模式是个分段函数,亲人未被杀是分支 1,亲人被杀是分支 2,在两种情形下 A 的表现会大不相同。我认为,A1, A2 就符合 circumstantial luck 讨论的情形。而我们对 A1, A2 行为模式的判断(是分支 1 还是分支 2)和应对措施显然不一样。
另一个问题是,A 毕竟有这样一个特殊的分段函数特性,那么触发变异条件前的 A(亲人未被杀时的 A)和一个任何条件下都不会成为无差别杀人犯的普通人 B 相比又会如何?我认为这两人的行为模式判断也不一致,但对他们的应对措施在触发变异条件前大致相同;只会加上一条,如果有可能,我们需要防止 A 触发变异条件,或者通过某种方式让 A 变成 B。换成纳粹帮凶的例子,纳粹掌权就类似于变异条件,要么我们防止纳粹掌权,要么我们通过其他方式(比如某种道德教育或者某种心理训练)让人们即使在纳粹掌权的时候,也不会成为帮凶。
3. Gain the knowledge by luck
先不讨论「明知故犯,罪加一等」的问题,先说 A 是通过靠谱的方式知道 P 是正确的行为,B 是通过不靠谱的方式碰巧认为 P 是正确的行为。然后这次 A 和 B 都做了同样的事。我会认为 A 的行为模式比 B 更稳定。从传统道德观来说,A 更值得赞扬。从我的实用道德观来说, A 更值得信任;因为 A 会持续稳定地做好事,而 B 可能因为他的不靠谱而不确定。
类似地,A 明确知道 P 是错的,却仍然做了 P;而 B 是通过不靠谱的手段碰巧以为 P 是错的,却仍然做了 P。我认为 A 和 B 都主动想做坏事,区别只在于他们判断一件事是不是坏事的能力。A 更倾向于持续做坏事,且 A 认为的坏事的确就是坏事。而 B 虽然也有持续做坏事的倾向,但 B 认为的坏事未必就是坏事(因为他的判断方式不靠谱),所以可能出现 B 认为自己在做坏事,但其实做的并不是坏事。这就是对 A 和 B 行为模式预判上的差别。
小结
我认为用 control 和 luck 这一对概念来思考问题必然会最终涉及自由意志这个争议话题(在 constitutive luck, causal luck 问题上尤其明显),而我的思路是绕过 control 和 luck,直接从判断行为人相对固定的行为模式来展开讨论。并且我认为 Kant 为什么不看重结果,其实就是在寻找像行为模式这样相对固定不变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