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势群体通过网络表达诉求本是常事

知乎上有人问,怎样看待「用性骚扰摧毁一个男人,有多简单」这篇文章。我正准备回答这个问题的时候,发现整个问题都被删掉了。于是写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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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篇文章来看,这不恰好证明,虽然会有很多盲目支持的群众,但同时也会有更理性的力量关注并列出双方的证据,所以很多人担心的网络审判其实并没有那么可怕吗?

本来这种公开指控就要看双方列证据。在上一周最典型的几个案例中,被指控者对侵害行为都是直接承认或者间接承认的。像章文写的回应,虽然没有直接承认加害行为,但字里行间直白地表达了自己的性别观,加上他朋友为他辩白的方式,大家也就知道了这是个什么人物。

我们可以倡导旁观者不要轻信一面之词,要注意双方的陈述,但不能因此就反对受害者在网络公开受害经历。

其实弱势群体在现实中无处申诉,选择在网络发声也是多年来习以为常的事情,很多热点新闻也不时出现反转。其他事情也没见什么人提出反对,怎么单单到了性侵犯、性骚扰就这么多人质疑了呢?

分析普罗塔哥拉悖论

一天,一位名叫欧提勒士的学生向普罗塔哥拉求学论辩术。普罗塔哥拉说:「你可以跟我学习论辩术,但不能白教,我要收费。」

为显示自己收费合理,普罗塔哥拉采用两次收款的方法,他深信自己教出来的学生学成后一定能当上律师,第一次出庭一定会胜诉。于是,普罗塔哥拉对欧提勒士说:「欧提勒士,你的学费可以分两期支付,一半学费在入学时支付,另一半学费可以在你学成以后,即第一次出庭胜诉后再交付,你同意吗?」欧提勒士很快同意了老师的要求,两人立即签订了合同。合同规定,老师传授学生论辩术,学生入学时须交一半学费,另一半学费等学生毕业后帮人打赢了官司即第一次出庭胜诉后再交。

欧提勒士按照合同规定先支付了一半学费,很快就学完了全部课程。普罗塔哥拉一直等着欧提勒士交付另一半学费。但欧提勒士根本不把合同放在心上,学成后一直不肯出庭替人家打官司,当然也就不交另一半学费。普罗塔哥拉忍无可忍,决定向法庭起诉,指控欧提勒士拖欠学费。于是,在庭审前师生双方展开了一场饶有趣味的辩论,其中最为精彩的是,他们从真实性难以怀疑的前提出发,却得出了两个完全相反的结论。

老师颇为得意地说:「如果你在我们的案件中胜诉,你就应该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另一半学费,因为这是你第一次出庭,并取得胜诉;如果你败诉,那么你就必须依照法庭的判决付给我另一半学费,总之,不管你胜诉还是败诉,你都得付给我另一半学费。」

可是,没有想到,学生也不甘示弱,针锋相对地回答说:「老师,你错了,恰恰相反,如果你要同我打官司,无论我胜诉还是败诉,都用不着付给你另一半学费。因为如果我胜诉了,那么根据法庭的判决,我当然不用付另一半学费;如果我败诉了,那么我也用不着付另一半学费,因为我们的合同规定我第一次出庭胜诉后才付给你另一半学费。」

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普罗塔哥拉悖论」。

——引自沈跃春《诡辩家的「半费之讼」——谈「普罗塔哥拉悖论」》

我觉得要先明确一点,就是不应该把这个问题当作一个法律上的实务问题去讨论。就是说我们不去讨论如果法院真的遇到这个案子,依照现在的法律规定和诉讼程序具体该怎样判决。如果这样讨论,我们就不是在讨论逻辑问题。

我觉得这个悖论要成立一个逻辑问题,可以这样构建模型:老师和学生约定,老师教学生怎样打官司,学生在打赢第一个官司之后付给老师学费。后来学生一直不打官司,所以一直没有付学费。老师将学生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学生付学费。与此同时,我们还要明确一点,法院的判决并不是只能去判断依照合同约定应该怎样裁决,法院还可以根据公平原则等其他原则去裁决经济纠纷。

如果同意以上前提,那么我认为,老师的论证(无论官司输赢,学生都要付学费)是正确的,而学生的论证(无论官司输赢,学生都不用付学费)是错误的。

这里不对称的原因在于:

  1. 要让学生付学费,在两个条件中任意满足其中一个即可:一是按合同约定,如果学生胜诉,则学生要付学费;二是按法院判决的强制力,如果法院宣判学生要付学费(学生败诉),则学生必须付学费。
  2. 反过来则不同,学生要想不付学费,在合同没有失效的前提下,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按合同约定,学生不能胜诉;二是按法院强制力,法院判决学生不付学费(即学生胜诉)。而这两个条件是互斥的,根本无法同时满足。
  3. 唯一的出路是,法院不但判决学生在现阶段(此次诉讼结果尚未出现)不用付学费,而且还判决学生在这次判决胜诉后仍然不用付学费(即变相判定合同失效)。

所以我认为老师的论证是正确的,这个官司无论输赢,学生都要向老师付学费——除非法院在判决中明确,学生在这次胜诉后仍然可以不付学费(即变相判定合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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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问题更加清楚,我们还可以设法院判决前的时刻为 t1,法院判决后的时刻为 t2。

1. 已知 t1 时按合同约定,学生不用付费。

2. 未知 t1 时法院对学生应不应该付学费的裁决,但 t1 时法院判决的依据不应以 t2 的情况为前提,于是分情况讨论。

2.1 若学生胜诉(即法院综合 t1 时的情况判决学生不用履行合同,不用付费),则 t2 时满足合同约定,学生要付学费。

2.1.2 以上判断以法院判决不影响合同继续有效为前提,若法院直接判决合同不再有效,则完全以法院判决为准。

2.2 若学生败诉(即法院综合 t1 时的情况判决学生应该履行合同,需要付费),则 t2 时依据法院强制力,学生仍然要付学费。

而学生的说法并不成立。学生说「因为如果我胜诉了,那么根据法庭的判决,我当然不用付另一半学费」,这只意味着法院认为 t1 时刻学生不用付学费,但 t2 时刻如果合同继续有效,学生就要付费了;同理,「如果我败诉了,那么我也用不着付另一半学费,因为我们的合同规定我第一次出庭胜诉后才付给你另一半学费」,这只意味着根据合同约定 t1, t2 时刻都不用付学费,但法院判决有独立于合同的效力,所以 t2 时根据法院强制力,学生仍要付学费。

中国在编《四库全书》的时候,西方在做什么?

听余秋雨的这个课程改变了以前对他的一些刻板印象。

错管错,对管对。《四库全书》总的说来是我们应该承认应该仰望,而且应该保护这个《四库全书》,从它的实体书籍到它的名誉都应该保护。但是,我作为现代文化人,总是忍不住要问一句,因为世界已经走到了 18 世纪,而且在编《四库全书》的时候已经走到了 18 世纪的后期。从文艺复兴的时候醒来的欧洲,醒来的西方,它究竟是怎么样了呢?马可波罗和利玛窦的故乡,它到底发生了什么呢?我们可能不太清楚。

所以我一直在关注一件事,就是在我们编《四库全书》的这十年,在中国最优秀的知识分子集中在北京的这十年,西方发生了什么?我认真地查了一下,一查,平心而论,我稍稍有点紧张,就在编《四库全书》的这十年,瓦特制成了联动式的蒸汽机,德国建成了首条铁铸的铁轨,英国建成了首座铁桥,美国的科学院在波斯顿成立,法国的一对兄弟发明了热气球,实现了第一次自由飞行,卡文迪许还证明了水是化合物等等,都是在这十年当中发生的。

也许有人会说,那你说的都是物质科学,西方确实走到了我们前面,我们中国重视的精神领域也是这样吗?好像也不太对。因为就在这十年当中,创立《人性论》的休谟,创立《国富论》的亚当·斯密,创立《社会契约论》的卢梭,都完成了自己一系列重要的学说。而且伏尔泰、莱辛、歌德、孔迪亚克也都发表了自己关键性的著作。

这一对比,我们就会对《四库全书》表示崇敬的时候,不能不关心一下文化导向的差别了。我们在搜集古代文献,他们在探索现代的未知;我们在注视,他们在设计;我们在抄录,他们在实验;我们在缅怀,他们在创造。这里出现了两个完全不同的文化方向。

半个多世纪以后,一场近距离的力量对比就发生了,庄严的中国文化不能不低头垂泪了。那个时候我们会出现很多有关中国文化的话语,有的时候为了挽救中国文化,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激进话语和争夺话语,但是结论确实很简单,就是文化要继续走下去,就是必须是创新、创新、再创新。

节选自 余秋雨 中国文化必修课 第 70 集 《四库全书》:规模最大的文化选择

 

评论文科生为什么被鄙视

以下内容是对知乎问题「怎么看待文科生被鄙视?」下 @我有屠龙之术 和 @通吃岛岛主 两个回答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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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主(通吃岛岛主)的意思大概是说原来的那个高赞答案(我有屠龙之术)搞错了政治课的目的,政治课的目的根本就不是为学习政治学经济学打基础,而是意识形态灌输,所以原来那个高赞答案根本没有批判到点子上。然后论证了一下意识形态灌输一定程度上合理,并且其他国家也是这么干的,所以国内政治教育灌输意识形态也没什么大问题。——但这跟文科生为什么被鄙视没有关系。

原来那个高赞答案讲了那么多内容,他想论证的逻辑是,现在政治教育教的这些垃圾东西就是质量差,就该被鄙视,但那不能代表人文社会学科的真实面貌,如果教另外一些内容,就不会被鄙视了。

所以当通吃岛岛主说我有屠龙之术搞错了政治教育的目的时,只能说明政治教育不可能变成我有屠龙之术说的那样(不管他说的具体内容对不对,总之方向是说把内容换成人文社会科学里那些不会被鄙视、值得学习和推崇的内容),因为政治教育是用来搞意识形态灌输的,不是用来给高等教育里的人文社科打基础的。

我的想法是:教材有意识形态色彩或许不可避免,但这里面有程度之分。「润物细无声地温和引导」和「每篇课文一上来先是一句毛主席语录」显然是不同的,「意识形态的内容不可避免」这个事实不能推出「整套教材的主要目的和内容都可以集中在意识形态布道」,这里的程度怎样把握需要具体讨论。

此外,同样是搞意识形态布道,也有搞得好与搞得坏,引起的反感多与反感少之分。中国大陆的意识形态布道引起的反感是很重的,可以说并没有顺利实现编审的预期目的(编者并没有希望这么多学生反感政治课,甚至你能感受到官方在想方设法让这个课怎样变得更受欢迎)。

并且,过分重视意识形态而牺牲对高中生的逻辑和批判思维训练,很可能对统治者来说也不是什么好事。——高中文科教育中这些问题处理不好,被鄙视就很自然,因为你的教学内容会被指责既无趣又无用还逻辑混乱。

就我自己来说,印象中并没有作为文科生被鄙视过……文科生被鄙视原因大概是觉得文科生学不好数理化,政治历史没有数理化的难度,既无聊又无用。鄙视的原因的确跟文科的教学内容有密切关系。至于文科教育是不是用来搞意识形态的,鄙视你的人又不会因为这样就不鄙视你了。

网络日语教学怎样上课不侵权?

这是我 2018 年 6 月 14 日在「如何看待叶子老师私自拿字幕组视频开设看综艺学日语课程以及她后续的道歉?」知乎问题下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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撇开那些骂战不谈,叶子说的版权问题需要大家一起反思,觉得网络上的日语老师在使用教学材料上很尴尬,我认为这是事实。

我们思考一下网络日语教学怎样上课可以做到不侵权。

1. 教材

如果你使用正式出版物作为教材,教材内容必然出现在教学视频中。虽然《著作权法》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 [1] 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也就是说如果是实体课堂,很多教学材料的使用都不是问题,收学费也不是问题 [2];但是网络教学视频不太符合字面规定。所以基本上你照着教材讲,念一遍课文,把一个例句打到屏幕上,就已经构成侵权了。如果我没有误解版权法,这样的侵权不值得反思吗?如果授课的老师希望跟版权方达成协议,现在有没有一个畅通的渠道去谈?有没有版权方正式授权的案例?授权价格大约是多少?

[1] 《伯尔尼公约》斯德哥尔摩修订会议(1967 年)一致同意:「教学」包括各种等级的教学,即包括在教育机构、市立、国立学校以及私立学校的教学。但公约没有规定单纯的科学研究的合理使用问题。克罗德·马苏耶《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指南》,刘波林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49 页。(转引自张耕《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研究》)

[2] 很多人关注叶子卖课程赚钱,我不认为这是一个黑点,上课也是劳动、是智力成果,为什么不能收费?问题只在材料使用上。并且,也不会有人为了看综艺来花钱买课程,所以「盗别人档拿去卖钱」这种说法是毫无逻辑的。

2. 真题

再说真题的问题。叶子说没有正版的真题也基本是事实。据我所知,新能力考(2010 年)之后就没有真题在国内授权出版了,日本最新的官方真题集也是 2012 年的。备考的人应该都知道重要的是近几年的题目,这些题目是没有正规渠道售卖的。如果上课讲灰色渠道弄来的近几年真题,也是侵权。甚至就算讲正规出版物上的真题,也和使用正版教材的情况一样,算不算变相传播书籍内容所以侵权?

另:如果你们看到某大学出版社今年出版了最新的真题集,认为这是经过日方授权的正版真题集。请注意封面上的文字「本书在整理 2010—2018 年真题考点的基础上,以原题考点为基础编列题目,其中 2017 年之前每年编列一套,2017 年开始每年编列两套,以最大程度地还原考试原题,帮助考生熟悉题型、知晓难易度、迅速提高、通过考试」。明眼人应该知道这是什么意思,不需要我解释。

3. 日语歌、日剧、综艺、动画、漫画……

毫无疑问,如果没有满足《著作权法》合理使用的条件,用这些教学都是直接侵权的,哪怕只讲歌词不播放歌曲,歌词也受版权保护。

所以我认为版权法和授权渠道有些滞后,完全从现行法律角度,很多侵权的判定并不合理,你有心取得正版授权也没那么容易。并且,版权方的利益是否因为这些教学行为受到损害其实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有些版权方还有可能持默许态度。几家法考培训机构都是视频免费,卖书赚钱,教学视频反而成为提升销量的手段。

不管是伯尔尼公约这些国际版权公约还是各国著作权法,其实对教学上的使用都有容忍,但是对网络教学这一块就没有特别规定。比如上文提到的国内的《著作权法》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就属于合理使用。

其实类似的理念应该可以用到网络教学上来,只是需要立法机构仔细讨论具体怎样规定和实施。也未必是规定教学使用就完全不付报酬,版权终归是维护创作者的利益,在内容创作者和老师学生之间应该有一个利益权衡,也应该有一个解决渠道。在这样一个理想的大环境出现之前,我认为没有足够理由在伦理道德上对某些灰色地带穷追猛打。

* 我对著作权法的理解如有错误,可来信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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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6 月 16 日更新:

为了确认我对版权的法律规定没有太多的误解和遗漏,我刚刚特意去听了一下钟秀勇老师的课(「合理使用、法定许可、著作权侵权」一节),发现我确实遗漏了一个比较重要的行政法规,2013 年国务院修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但相关内容和《著作权法》也基本一致,都对教学和科研目的的使用相对宽容,甚至允许在教学科研中避开技术措施小范围传播已经发表的作品。

我列举几个相关条文供大家参考。

第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一)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
(三)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
……

第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避开技术措施,但不得向他人提供避开技术措施的技术、装置或者部件,不得侵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通过信息网络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而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只能通过信息网络获取;
……

更进一步的讨论我推荐看一下知产命题人张耕老师的专著《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研究》(2004)中「著作权的限制」一节,以及他书中引用到的诸多材料。如吴汉东老师的专著《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2013 年第三版;初稿是 1998 年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这本书提到「合理性判断是著作权界的艰深课题」,我摘录部分目录如下:

第八章:合理使用制度的「合理性」判断标准
一、「合理性」判断:立法上的缺憾与司法中的窘境
二、使用作品的目的:「合理性」判断标准之一
三、被使用作品的性质:「合理性」判断标准之二
四、使用作品的程度:「合理性」判断标准之三
五、对被使用作品的影响:「合理性」判断标准之四
六、「合理性」判断的其他标准:真实因素还是虚假因素

第九章:前网络技术时代中的合理使用
一、从「印刷出版之子」到现代传播技术的「副产品」
二、权利限制的限制:关于合理使用与著作权穷竭的反思
三、合理使用制度面临的挑战:复印版税与录制版税
四、现代传播技术对现代合理使用制度的呼唤

第十章: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制度
一、问题的提出:网络传播权的产生
二、存废与复兴: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制度的演变
三、冲突与协调:法益优先和利益平衡
四、限制与反限制:合理使用与网络传播
五、解构和发展:网络条件下合理使用制度的探索

我通过讨论这件事、阅读资料的感受是,大家(包括我在内)很多时候把著作权看成了一个「几乎不受限制的绝对权利」,但事实上 1870 年代开始,法学家已经考虑知识产权的限制等平衡个人利益和社会公益的问题,于是就有了「合理使用」等对著作权的限制规定。尽管如此,「合理使用」(比如什么是「适当引用」)如何判定仍然缺乏明确的标准,经常成为诉讼中的争议焦点。只能说,理念在这里,但具体怎样判定并没有那么简单。

ラーンの幸福論

(クトリ・ノタ・セニオリス)
幸せになるって、どういうことだ思う?

(ラーントルク・イツリ・ヒストリア)
そもそも、幸せというものは人それぞれです。
食べていられればいいという人もいる。
本があればいいという人もいる。
全力で生きているということだけが重要だという人もいる。
何かを超えた瞬間にだけを充足できる人もいる。
誰かが幸せであれば自分も幸せだという人もいれば、
はた迷惑のことに、その真逆の人もいる。
でも、そのほとんどの人たちは自覚がないんです。
何が自分の幸せに繋がるかを知らない。
なのに口を揃えて幸せになりたいと繰り返す。
そういう人たちは幸せに気付くことはできても、
幸せになることはできません。
大切なのは自分の心から目を逸らさないことだ。

枯野瑛
「終末なにしてますか?
忙しいですか?
救ってもらっていいですか?」
#11 どうか、忘れないで

写作与说话

闭门写作时间长了,会忘记写作本来是在交流。有的学者,台上念稿子的时候,满嘴听不懂的术语、连不上的句子,会议间歇,听他用普普通通的话重述他的观点,居然意思还挺明白条理蛮清楚的,吓你一跳。写作到了这个份儿上,自然就会有人出来提倡浅显,语言学家提倡尤力。记得吕叔湘曾说,最好是这样——有人在隔壁朗读一篇文章,你听着以为他是在对谁说话。

陈嘉映. 2012. 价值的理由. 第 73 页

创作者怎样对待前人作品

在网络上我们经常看到一些创作者,自己发明了一套理论,希望得到更多人认可。这些人往往被称作民间科学家、民间哲学家。本来「民间」只是个中性称谓,只是表达不是职业选手、不是科班出身。但因为荒唐的民间理论太多,所以民科、民哲就变成了具有讽刺意味的贬义称谓。这时候接受过专业训练的人就经常引用杨绛先生对某位青年的回信:「你的问题在于读书太少而想得太多。」(杨绛这句话究竟是别人杜撰的故事还是确有其事,我没有查到。有人说是出自《我们仨》或者《走在人生边上》,从我对电子文本的检索结果来看,没有发现这两本书有类似的话。)

但我每次看到这种回应还是觉得不太对。至少单就哲学问题的讨论来说,读书多少并不是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最简单的逻辑是,对先秦时代的思想家、古希腊的哲学家来说,可读的书很少,至少后世那么多大思想家的书,他们是读不到的。即便如此,第一代思想家的作品仍然被今人认可,至少我们不会认为那是垃圾而不去阅读。这说明书读得少,也可以写出好的作品,关键还在作者的其他努力。我认为判断作品好坏关键还在作品内容本身,就哲学作品来说关键在于表述清晰、推理严密或者视角新颖,这些标准可以清洗很多荒唐的民哲作品,而未必把原因归结于他们读书太少。

最近我在喜马拉雅 FM 听余秋雨的中国文化必修课,最近的一课讲到唐诗,然后讲到了优秀的创作者不应该背太多诗的问题。我以前也表达过类似的想法。虽然写诗和写哲学、写思想不是一回事,但在如何面对前人作品的问题上,也有很多相通之处。读前人的哲学太多、太认真,一定会损害自己的创造力,但前人的作品很多时候也能启发自己,并且为了避免重新发明轮子也要对前人的成就有所了解,所以这是一个需要自己小心权衡的事情,操作起来也很困难。只不过,附庸风雅的人要多过认真学习的人,认真学习继而乐于为前人作品代言的人又多过愿意自己输出原创内容的人,所以这里的困难似乎并没有得到足够多的关注。

下面就是余秋雨这节音频课程的选段:

唐代写诗的风气很盛,也有一些著名的诗人和作品被传抄和传唱,但是由于当时缺少我们现代意义上的传媒和出版机制,流播(流传和传播)情况和我们的想象很不相同。更重要的是,真正处于良好创作状态的时代,一定不会被前人和他人已经有的作品所堵塞。这就像一个生气勃勃的运动现场,一定不会是堆满陈旧物质的仓库。

这里边牵扯到一个很有趣的创作哲学。创作者们当然也会吟诵一些优秀的作品,作为自己的入门修养。但大家心里明白,优秀作品一旦产生,就变成了一种不可被别人介入的凝结体,它已经占据了特定的表达方式,剥夺了别人再度运用这种方式的权利。一个人背诵别人的诗,并不是提醒自己应该怎么写,而是提醒自己不应该再这么写。而且别人写的越好,知道的人越多,自己就越应该躲避。既然是这样,那么一个处于良好创作状态下的诗人,怎么可能被许许多多「不应该」挡住自己的路呢?因此,他们一般来说总是不愿意读得太多、背得太多,读得太多的一定是创作才华比较缺少的群体,或者是创造思维比较僵化的时代。

那么你要问优秀的创作者会读一些什么呢?那我告诉你,他们读山水、读天地、读人心、读自己。其实又岂止唐代是这样?在这里我要趁这个机会对年轻的朋友说几句话。如果现在老师和家长要你背诵一些古诗,这个首先应该肯定,是一件好事。因为这会让你们领略古代诗人读山水、读天地、读人心、读自己的美好成果,让我们的目光和情怀获得一种古典主义的陶冶。但是,如果老师和家长在背诵古诗的数量上对你们提出了过分的要求,甚至于要你们到外面参加各种比赛,你们就应该警惕了。这是因为古诗多得没完没了,而你的青春岁月却具有一去不返的珍贵。你陷入背诵之中的十七岁的夏天,再也不会回来;你消磨于古代语文迷宫当中的二十岁、二十一岁、二十二岁的大好岁月,再也不会回来。

其实我们可以让大家游戏般地回想一下,你和一些同学一起结伴出去游玩的时候,其中有一位同学他到任何一个地方,都能背出与这儿的风景有一点点近似的古诗,大家感觉怎么样?我想开始大家一定会觉得佩服,很快大家会觉得他不合时宜,影响了今天无拘无束的心情,接下来就会觉得他太显摆了,在同学当中造成了一种居高临下的不公平,最后大家都不想跟他玩了。

那么我就要走到这位被大家抛弃了的孤独的同学面前,劝他几句。我会这么说:如果你的真的热心于诗,那么请记住,你的内心深处一定有一个地方隐藏着诗性人格的小角落,你应该把它挖掘出来,它对你来说比五百首古诗都更重要。一旦挖出来了,你今后的人生将充满诗意。如果你想亲自动手写几句诗,那就更加不要对别人的作品倒背如流了。就好像你如果有志于做一名好的厨师,那就要一次次亲自地调味、亲自调节火候,而不要站在饭店门口,大声背诵这种城市里边上百家餐厅的长长的菜谱。谁都知道,能够把别人的菜谱背诵得抑扬顿挫、声情并茂、一字不差的,一定不是好厨师。

节选自 余秋雨 中国文化必修课 第 27 集 从陵墓到唐诗:唐朝的诗人情怀

道德规范与具体分析

最近在追新亚文化在喜马拉雅 FM 上连载的音频课程「中国通史大师课」,今天听到的是黄朴民教授讲春秋时代的战争。他说春秋的争霸战争最重要的特点,就是他们会按照西周传下来的「军礼」来打。比如打仗要师出有名,只有九种特殊情况(「九伐之法」)才能起兵;比如敌国办丧事的时候不能打(「不加丧」),闹灾荒的时候也不能打(「不因凶」)。这两个原则都还有对应的实例。一次是晋国打齐国,因为齐国国君暴亡而撤兵。一次是越国闹灾荒,吴王夫差还给越国借粮(但反过来,吴国灾荒的时候,越国借出去的是煮熟了的种子)。

最有名的一个例子大概就是宋襄公了。

冬,十一月,襄公與楚成王戰于泓。楚人未濟,目夷曰:「彼眾我寡,及其未濟擊之。」公不聽。已濟未陳,又曰:「可擊。」公曰:「待其已陳。」陳成,宋人擊之。宋師大敗,襄公傷股。國人皆怨公。公曰:「君子不困人於阸,不鼓不成列。」子魚曰:「兵以勝為功,何常言與!必如公言,即奴事之耳,又何戰為?」

《史記·宋微子世家》

宋襄公因为恪守军礼,不接受大臣(也是他庶出的哥哥)目夷(子鱼)的建议(不等楚军过河布好阵势就开战),结果吃了败仗,损失惨重。听到这种事比较通常的看法是,宋襄公是一个正人君子,或者憨厚仁慈、过于老实的好人。但我不这样看。倒并不是因为史书上记载是宋襄公先伐郑(楚的属国),楚军才打来的,倒不是因为这样我觉得宋襄公不是什么好人。我们就假设这是一场卫国战争,楚军是侵略者,宋襄公完全是正当防卫。这时候宋襄公恪守军礼,算不算是道德模范?

这里有两种思考道德问题的思路。一种是心中有很多道德规范,必须无条件遵守,这就是义务,而不是利益计算的结果。另一种就是具体的得失分析,做各方利益的评判。比如说谎不对,你可以说说谎本身就是不对的,诚信是一种义务;也可以说因为说谎会造成别的什么问题,所以说谎不对,或者在这个具体情况下说谎不对。

第一种思路很容易忽略很多具体的问题,总在抽象的原则层面思考问题。宋襄公想的是遵从军礼,「君子不困人於阸」。但当你这样选择的时候,必须接受一个结果,那就是自己很有可能会战败(因为「彼眾我寡」),战败并不是抽象的战败,战败意味着士兵的伤亡。所以宋襄公做君子,其实是以手下士兵的伤亡为代价的,事实上他自己也伤了大腿。这就是具体的得失,具体的利益变化。我认为你可以推崇某种道德原则,但在抉择的时候,必须想到这些可能发生的具体结果——为什么我不认为宋襄公憨厚仁慈,因为他在慷他人之慨。事实上很多以第一种思路想问题的人,不太容易想到这些具体结果。这是我认为推崇道德原则的人必须弥补的地方。你不能说事情的结果怎么样不重要,重要的只是处事原则,这是说不过去的。比赛结果可以放弃,但伤痛甚至生死必须纳入考虑的范围。